全球最低稅(GMT)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牽頭制定的全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框架(BEPS 2.0)的一部分,旨在通過全球統一的最低稅率等措施,提高稅收透明度并防止稅基侵蝕。
BEPS 2.0 雙支柱框架
1.發展歷程
2021年7月
經合組織/二十國集團(OECD/G20)聲明, BEPS包容性框架已達成一個雙支柱解決方案,以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截止目前包容性框架148個成員國中的143個簽署《關于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調戰的“雙支柱”解決方案成果聲明》。
2024年11月12日
OECD發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秘書長向二十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提交的稅務報告》,總結2024年以來國際稅收改革的最新進展。其中支柱二進展順利,全球45個轄區通過立法或已實施全球最低稅,另有16個轄區正在積極推進。據經合組織估計,到2024年年底,全球約有60%的跨國企業將被納入全球最低稅制度。
從2025年初開始
隨著低稅支付規則的實施,全球最低稅預計將覆蓋適用范圍內跨國企業利潤的近90%(營收超7.5億歐元)。
2.政策解讀
支柱一:重新劃分征稅權
包括兩個規則:金額A,對跨國公司超額利潤在全球范圍重新分配,適用于全球收入200億歐元以上且稅前利潤超過10%的跨國企業集團(采掘業和受監管的金融企業符合條件可排除);金額B,規定從事基本營銷和分銷活動的企業的利潤回報。
支柱二:全球最低稅
旨在建立全球最低稅制度,為各國稅收競爭劃定底線。目標是確保每個國家/地區(“轄區”)的有效稅率都至少達到15% ,適用范圍為全球收入7.5億歐元以上的跨國集團。
本文將重點介紹新加坡《跨國企業(最低稅)法案》和《所得稅(修正)法案》及應對策略。
新加坡GMT政策解讀及應對措施
1.新加坡全球最低稅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2024年2月16日,新加坡財政部公布2024年財政預算聲明,宣布自2025年1月1日起,該國將引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2.0框架支柱二的收入納入規則(IIR)和國內補足稅規則(DTT),確保總部設在新加坡的跨國企業集團的海外利潤按照最低15%實際稅率納稅。同時要求總部設在新加坡境外的跨國企業集團在新加坡賺取的利潤也必須按15%最低實際稅率納稅(跨國企業集團已在總部所在國家就新加坡盈利部分納稅的除外)。以上規則適用于全球年收入在7.5億歐元以上的大型跨國企業。
新加坡政府將因支柱二實施而產生的額外稅收用于再投資,以保持本國的外資吸引力。此外,考慮到支柱一規則(將征稅權從經營所在地轉移至居住所在地)將導致新加坡發生一定的稅收損失,支柱一規則已被推遲實施。
2024年11月27日,《2024年跨國企業最低稅法》在新加坡官方公報上發布。
2.征管和申報
(1)注冊登記
在新加坡受GloBE規則約束的MNE集團必須在新加坡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登記。MNE集團的最終母公司必須在財年結束后的6個月內,將以下內容告知稅務機關:
1)MNE集團注冊登記責任;
2)MNE集團位于新加坡的成員實體、合資企業(JV)和JV子公司的身份;
3)MNE集團在新加坡排除實體的身份;
4)根據新加坡法律設立、成立、組建或注冊登記的任何穿透實體或反向混合實體的身份;
5)MNE集團位于新加坡的最終母公司、中間持股母公司和部分持股母公司的身份;
6)位于新加坡的MNE集團責任成員的身份;
7)GloBE信息報告表(GIR)是否已經或打算根據合格主管當局協議報送給新加坡以外轄區的主管當局。
(2)申報
根據OECD指南規定,該法律納入了報送GIR的相關方面。建議的方法是,位于新加坡的每個成員實體都有義務在新加坡報送GIR。但是,如果GIR由以下轄區報送,則可以免除此義務:最終母公司,或指定申報實體。
1)如果GIR由最終母公司或指定申報實體報送
則成員實體必須向稅務機關報送告知。告知必須包含:報送GIR實體的詳細信息,以及此類實體所在的轄區。
2)如果GIR由指定當地實體報送
則需要概述其代表報送的成員實體。GIR和相關告知必須在財年結束后15個月內報送(過渡年度的截止日期為18個月)。
該法律第41條還要求報送應繳納補足稅的跨國補足稅申報表(稱為“MTT申報表”)。MTT申報表的報送截止日期與GIR相同。該法律第43條對國內補足稅申報表(DTT申報表)適用相同的規則。
(3)繳納
該法律第42條和第44條規定,任何MTT或DTT必須在MTT/DTT申報截止日期后的1個月內繳納。必須以新加坡元進行繳納。
該法律第45條規定,MNE集團可以通過其指定當地DTT報送實體,選擇將其財年的補足金額中歸屬于MNE集團成員實體的部分單獨繳納。除非新加坡稅務機關另有許可,否則MNE集團在任何財年內不得對超過30個實體作出此項選擇。
新加坡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普遍面臨的難點
1. 轄區及實體數量眾多,計算和應對難度大;
2. 稅款分攤繁雜;
3. 全球利潤的重新分布,規劃難度大。 跨國集團可能需要在BEPS 2.0框架下重新尋找稅務籌劃方案以及轉讓定價安排,重新分配集團在全球的利潤分布;
4. 集團架構復雜,特殊實體識別和處理難度高;
5. 內部核算體系不統一,數據采集口徑差異大。
RICHFUL瑞豐可提供的服務
2025是全球稅改大年,RICHFUL瑞豐全球稅務專家團隊將陸續推出OECD雙支柱法案在不同法區落地政策解讀,并推出對不同規模和經營類型的企業的稅務服務方案。
依托集團新加坡全球稅務咨詢團隊的專業知識和本地化經驗,RICHFUL瑞豐能夠率先了解全球最低稅 (GMT)對大型跨國集團、高凈值個人及擬在新加坡開展業務的企業所帶來的影響。為支持我們的客戶長期發展,針對《跨國企業(最低稅)法案》和《所得稅(修正)法案》,我們可提供如下服務:
1. GMT政策下的稅務優化與合規服務
第一步:評估
我們將審查您的公司法律信息、ERP和會計報表情況、本地合規申報、以及運營國家經濟實質和其相關的轉讓定價要求,包括針對具體國家的收入門檻以及文件要求。我們將為您提供評估和建議報告,您的財務信息需要如何記錄,何時記錄,以及如何提交。
第二步:分析
我們將對您的關聯方進行深入分析,從跨境供應鏈的角度審視您主要經營國家的轉讓定價要求;在全球最低稅 (GMT)政策下,幫助您理解和管理風險敞口并給予下一步的行動建議。這些我們都將為您提供我們的調查結果報告。
第三步:執行
● 在所有適用的司法管轄區準備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 最終控股母公司信息;
● 企業架構及成員實體信息;
● 安全港詳細計算及選擇權;
● 補足稅計算及分配
2. 其他綜合服務
● 企業出海股權架及轉讓定價服務;
● 新加坡公司注冊及相關秘書服務;
● 新加坡公司記賬;
● 財務咨詢與審計;
● 稅務爭端協商
面對全球最低稅率的實施,跨國企業需要重新審視其全球稅務結構,優化業務布局,合理分配資產和業務,避免過度集中在低稅率地區。企業可以通過尋求稅務專家的專業支持,充分利用合法的稅務優惠政策來優化稅務負擔。任何相關需求,都歡迎您隨時與我們取得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