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信托作為離岸信托的一種,法域隔離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委托人、受益人與信托財產相隔離,也使得信托財產與影響信托財產的安全的諸多因素相隔離。
開曼政府于2024年5月25日發布了《2024 年永續法修訂新法案》(Perpetuities (Amendment) Bill, 2024,以下簡稱“新法案”),7月份該草案獲開曼國會通過。新法案正式生效后,除有特殊規定,開曼信托都可以永久存續,對于希望通過信托方式實現家族財富代代傳承的人士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
新法案主要修訂內容
1. 新法案適用時間及范圍
本次新法案對反永續規則的廢除,僅針對不涉及在開曼群島持有土地或任何相關權益的信托。也就是說,如果信托資產為開曼土地或相關權益,反永續規則繼續適用,這與反永續規則的立法原意相契合。
在新法案生效后訂立的信托契約可在其條款中明示不適用反永續規則,從而排除該規則。也就是說,新法案將信托存續期的選擇權交給了信托設立人。
2. 賦予向大法院申請廢除反永續規則適用的權利
根據新法案第20條規定,特定信托的設立人、受托人、執行人、以及根據信托契約被賦予相應權力之人或擁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士,均可向開曼大法院申請頒令,廢除反永續規則對該信托的適用。而該廢除申請必須送達所有跟該申請有利害關系的人士及大法院認為可能有關系的人士。如大法院確信廢除反永續規則的適用不會損害受益人利益,就會頒布廢除命令。此條規定可以適用任意時間成立的信托,不論是在新法案生效前還是生效后。一般來說,這個廢除申請依然是不可直接針對涉及開曼土地權益的信托的。但是,如果一個信托下層持有公司、合伙企業或其他形式的主體,而這些主體持有開曼土地的相關權益,那么開曼大法院也可針對這個信托廢除反永續規則的使用。
3. 外國信托管轄法律變更為開曼法律
根據新法案第21條規定,一個信托期是無限期且不適用反永續規則的外國信托(不涉及開曼土地權益持有),如果將該信托的管轄法律變更為開曼信托,其信托期可繼續為無限期,不適用反永續規則。
反永續規則的廢除,使得開曼信托更能滿足現代社會對財富規劃工具的長期性和靈活性的需求,為信托設立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安排提供了更多的選擇。
開曼設立信托的優勢
1、 完善的法律體系
是設有即決法院、大法院和上訴法院。2009年,大法院下設金融服務法庭,頒布新的《大法院規則》并設立金融服務法庭登記官,專門審理“違反信托或受托業務且信托金額超過100萬開曼元”的信托業務相關訴訟。
2、發展成熟的專業顧問
開曼群島有超過360家銀行和信托公司獲得相關信托牌照。每家銀行和信托公司必須向政府繳納牌照年費,并且受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監營。
開曼群島持有相關牌照的銀行及信托公司可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從大型銀行的分行和子公司、商行和商業銀行的分行和子公司,到小型私人銀行和專業的受信人服務提供商均有。它們在銀行業務、投資管理和信托和互惠基金行政管理方面擁有不同的專業知識。
3、免稅政策
開曼群島是“免稅”而非"低稅”的司法管轄區。開曼群島從未開征過任何直接稅。政府的收入來源包括征收公司注冊成立費和年費,以及向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管理人、代理人互惠基金、公司業務管理人、互惠基金管理人酒店、餐廳及于開曼群島境內交易或經營業務者征收牌照費用。
“兔稅”與其他離岸中心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一些離岸金融中心征收當地稅賦,離岸投資者或信托委托人必須特別請求一些稅項豁免才可獲豁免。
4、不設外匯管制
不同于其他離岸中心,開曼群島不設外匯管制。
5.保密性
《開曼群島保密信息披露法》就專業顧問與客戶之間及銀行業者與客戶之間的保密責任建立法定架構,規定了可以披露保密信息的情況。
開曼信托的常見用途
設立開曼信托旨在實現遺產、個人、財務、稅項或其他業務規劃的目標。通常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
1、供養配偶及其子女;
2、資產隔離,使其日后不受個人責任影響;
3、盡可能降低遺產/繼承稅、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
4、規避民法管轄區的特留份繼承權規則;
5、保護家族財富,延續家族企業;
6、免去繁雜的遺囑認證,身故后有效及時地分配資產;
7、免受外匯管制;
8、設立慈善機構或為慈善機構作出撥備;
9、設立退休金或雇員購股權計劃;
10、特定資產或一般投資的所有權;
11、在企業融資交易中保護貸方。
開曼群島在信托法律領域一直走在離岸轄區的前端。設立開曼信托前需要了解清楚開曼信托最新的法規政策,之后再選擇合適的信托類型。